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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15-06-01

  问:合伙企业A业务描述及合伙企业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1.自然人甲向合伙企业A投入1万元现金入伙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合伙人资本——甲  10000
  2.合伙企业A收到上述1万元后,投入非上市公司B,投资后非上市公司B净资产为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3.1年后,B公司净资产为2万元,此时,合伙企业A是否需要记账反映B公司净资产增加的1万元?若反映如何反映?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二条规定,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问题中“合伙企业A投资非上市公司B,投资后非上市公司B净资产为1万元。”通常可判断合伙企业A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合伙企业A可对B实施控制。合伙企业A应对B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一年后,B的净资产为2万元,合伙企业如未发生追加或收回投资的,不需调整股权成本。如果B宣告分派股利,A应确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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