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6-04
问: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运输、办公、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分别是多少,有规定吗?会计与税法上分别要怎么处理,是否存在差异?假设将新的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设定为0是否合法?对于已经提取了10%预计残值率的旧固定资产能否变更净残值?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根据资产具体情况合理预计净残值,净残值可以为零。除了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外,不得随意变更预计净残值,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根据资产具体情况合理预计净残值,净残值可以为零。与会计准则规定不同的是,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