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3-11
一、税务罚款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税金罚款、工商罚款等行政部门的罚没支出都属于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于当年的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对于以前年度的罚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1、某化工企业,税务稽查时需补交企业所得税9230.56元。
企业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230.56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230.56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230.5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230.56。
二、固定资产盘亏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财税处理一致,一般不需要纳税调整。
三、固定资产盘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固定资产盘盈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例2、某企业于
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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