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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14-03-19

  近年来,随着国内实体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间的合并不断增加,商誉作为伴随于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特殊资产,其财税处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会计处理:需进行减值测试

  商誉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商誉是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控股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3种形式。3种合并形式在确认商誉时又有不同。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商誉仅体现在合并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一般不体现商誉。而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中,因为被合并方或合并双方法人资格注销、账簿封存,商誉只体现在合并方或新设方的个别账簿和个别财务报表中。

  商誉为“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部分,即“正商誉”。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负商誉,则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将商誉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予以确认。

  商誉需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一旦确认,不允许冲回。

  商誉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中单设“1711-商誉”会计科目进行商誉会计核算,商誉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比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同时,资产负债表中单设“商誉”一行予以列示。

  另外,商誉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随着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资产组或业务的转销而转销计入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商誉不分期摊销

  对于商誉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商誉在企业所得税中属于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在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前提下,这里的商誉限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中在合并方或新设方的个别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体现的商誉。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产生的商誉则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同时,商誉不分期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商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时区别于其他无形资产的分期摊销。商誉不分期摊销,只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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