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9-18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_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按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_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公告自公布之日(即2011年7月6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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