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8-12-15
职工薪酬确认和计量的流程如图1所示:
二、新准则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应付给职工的薪酬,企业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总账户,进行总分类核算。在总账户下分别设置“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一)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1.工资、福利费、保险费。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生产部门人员)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费
2.非货币性福利
(1)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生产部门人员)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按每期应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生产部门人员)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累计折旧
(3)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按每期应付租金: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生产部门人员)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辞退福利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二)发放职工薪酬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医药费、代扣水电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内部)
其他应付款(外部)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4.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薪酬发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5.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银行存款
6.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从以上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新准则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佣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将为职工支付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有别于以往的全部费用化处理方式;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等,不再设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不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账户核算,均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且提供了对于辞退补偿等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
三、对新准则相关会计核算办法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新准则的发布对我国企业职工薪酬核算方面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企业在具体实施时可能仍会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对该准则进行一些补充和完善,在此作如下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对有关职工薪酬内容和范围的界定更加明确,且内涵大为扩展,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疗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等项目。笔者认为,其中的职工医药费应取消。因为职工薪酬中已经包括了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出资而形成的只能于医疗补偿的保险费。当参保职工因病就诊时,可以从中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报销。也就是说,职工的医药费在就诊时已经报销,在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中应取消该项;将非独立法人和非对外营利的职工医院、浴室和食堂餐饮(包括自制餐饮和外包餐饮)等后勤单元的收支净额在此项中列支;会计处理中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列支,年末清算结零。对于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出现的职工福利费期初余额,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留存收益。
(二)建议进一步细化非货币性福利的计价方法
实际工作中,非货币性福利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界定非货币性福利的计价方法应充分考虑实务的可操作性、统一性和灵活性。
(三)建议增加新型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规范
如带薪休假作为一种新型的职工薪酬形式已逐步在企业中运用。带薪休假可分为非累积的带薪休假和累积的带薪休假。对于非累积的带薪休假(如产假等),由于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到下期,故会计上可不作处理。而对于可累积的带薪休假,由于权利和义务可以结转到下期,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很有可能因职工放弃带薪休假而产生现金流出,则应确认为负债,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四)建议对将辞退补偿作为预计负债的做法加以严格定义和限制
避免其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很有可能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现金流出,否则不能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确凿证据”可定义为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已达成正式的不可撤销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或协议。对于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出现的辞退补偿,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留存收益。
(五)建议增加对企业预计支付待退休和退养人员薪酬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由于我国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和历史性,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存在一定数量的待退休和退养人员,因此十分有必要增加对企业预计支付待退休和退养人员等职工薪酬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此项待退休和退养人员职工薪酬计划的会计处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 雇员福利》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中所规范的内容,可采用设定受益计划。若企业已提取专项现金款项,可作为一项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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