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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变分公司税务衔接问题

录入时间:2008-02-19

  问:1、我公司购煤铁路运费大票开子公司名称,所购电煤增值税发票能否开到分公司名下进行抵扣。2、我公司有留抵税款,如何进行衔接抵扣?3、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后还有以子公司名称开具的尚未抵扣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衔接抵扣?
  答:1、贵公司无论取得哪种发票,都必须与真实业务发生有关,只有发生了经济业务,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不然就是违反税法行为。当取得与公司名称不符的发票时,应及时更换发票。不应将贵公司由于购进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销售的情形下,开到分公司。
   2、贵公司如果变更后,未作税务相关清理,延继原来财务核算,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留抵额,仍正常处理和继续抵扣。
   3、贵公司的如果“变更”后,税务机关重新核发了新的税务登记证,贵公司的相关信息也将重新录入,这样,原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上的信息与新信息不符,在认证时,不能通过。我们建议贵公司,应及时的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回手续,要求开票单位,按现在公司名称等重新开具,不要拖延,免得过了抵扣期限,造成损失。
   有关取得以子公司名称开具的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衔接抵扣,一是认证时,如果取得发票日期在公司变更前,可与税务机关会商,征得同意或按其要求办理;二是会计处理请参见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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