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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法关于工资薪酬的扣除问题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8-02-19

  问:今年执行新的企业所得法后,对企业职工的薪酬扣除还有没有限额,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我可不可以认为是没有限额了,因为我会认为这些工资薪金支出都是合理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针对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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