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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发票是否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开具?

录入时间:2008-01-22

  问:销售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费发票,税法有没有规定一定要在劳务所在地开具?我们的楼盘在成都,但所请的销售代理公司是重庆的,他们给我们开具的代理费是重庆市的发票,可以吗?是否一定要到成都市的税务局开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法规。
   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法规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法规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因此重庆市销售代理公司代理销售成都的楼盘,应开具成都的代理费发票,而不应开具重庆市的代理费发票。对未按照法规领购发票的;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出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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