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能否补提折旧?
录入时间:2008-01-22
问:我公司前几年在建工程因没有决算,也没有购买设备的发票(但设备已在使用中),现能否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能否补提折旧,补提的折旧是否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企业净利润,合并纳税?
答:会计上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因此,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中两个条件的,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予以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税法上规定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固定资产的计价的规定:“(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第三十一条(三)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规定:“(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对已达到预定用途的资产,按上述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依据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据此,补提的不属于本纳税年度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已扣除的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