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规定福利费和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录入时间:2008-01-10
问:我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按照发生多少计提多少来计算,也就是说计提的不足工资的14%和1.5%,那么纳税调整时可不可以调整这部分差异?进行纳税调减?
答: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也就是说,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期末补提。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两条规定在强调扣除标准的同时,也强调了一个据实扣除的原则。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如果实际发生低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只能以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不得再对应纳所得税额做纳税调减;如果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如果实际发生高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就以扣除标准列支,不同的是,福利费实际发生超过标准的部分当期得对应纳所得税额做纳税调增,而教育经费这部分则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