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影响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8-01-07
问:A企业在2006年度一笔账务处理错误,即发放的工资100万计入了费用,在2007年发现并进行调整:
借:应付工资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同时,补提三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
贷:应付福利费 14
其他应付款-工会费 2
其他应付款-职教费1.5
同时,补提所得税(100-17.5)*33%=27.225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7.225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27.225
假定:如果在2006年度,这部分工资和三费可以税前扣除。
我们认为,对于同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引起的所得税调增和调减,如果增、减相抵后仍为调增,可以按净额补提;如果增减相抵后仍为调减,则不允许冲减。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给出正确做法。
答:对于同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引起的所得税调增和调减,均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