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报销的学历教育费用如何列支?
录入时间:2007-12-26
问:为员工报销的学历教育费用如何列支?
答:为了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列支与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并要求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严禁挪作他用。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建[2006]317号文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学历教育不属于财建[2006]317号文规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即使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费也不得在税前列支。自2007年1月1起在上市公司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中规定,职工薪酬核算包括职工教育经费。但是在税法上,对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费的学历教育不得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