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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约而按合同规定支付的没有发票违约金可以入账吗?

录入时间:2007-09-28


  问:因违约而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没有发票,请问可以入账吗?
  答:违约金的实质是一种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支付,通常有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违约和购货方(接受劳务方)违约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在税务和会计处理方面会有所不同。
  (1)购货方违约。①最常见的情形是延期付款,这时违约金具有延期付款利息性质,属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价外费用,应该并入相应的营业收入计征增值税(营业税与此类似)。此类性质的违约金对于收款方而言,无论是否开具发票,也无论是否作为收入核算,都应该计缴相应税款,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而受到处罚;对于付款方而言,没有取得发票,则即使会计上已入账,税务上按规定也不能税前扣除。②另一种情形是购货方退货,因此而发生的违约金销货方在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支付方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比较合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再征收流转税。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仍应注意按照税法规定程序操作,如取得进货退出与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等,避免税务风险。
  (2)销货方违约。常见的有延期交货及所交付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而支付违约金(通常不是另行支付,而是扣减或退还部分贷款),对于购货方而言不构成实质的收入,且均具有税法中所说销售折让性质。在相关税法中规定的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因而税法规定,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所以如果在开票时直接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或者索取“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可以按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以及计缴流转税。如果单位分别开票、不开票或者自行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则在税务上不能扣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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