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超额部分能否在应付福利费列支?
录入时间:2007-08-14
问:企业年金超过4%部分,在应付福利费列支可以吗?
答:《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是这样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此可知,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第一、二条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超过4%的部分,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