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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职工宿舍用电是否也作进项税转出?

录入时间:2007-08-14

  问:我们单位是煤炭生产企业,职工生活区在300公里之外的基地,职工上班都是坐班车来矿上,每月回基地一次。平常在矿上住矿区内职工公寓楼,3至4人一间。请问该职工公寓楼所用的电力是否应作进项税转出?该职工公寓楼所计提的折旧计入原煤生产成本是否正确?
  答:按问题所述,贵公司的生产基地距离职工生活区遥远,为职工提供职工公寓住宿,解决职工上班难问题,是公司为职工提供福利。外购的电力用于职工公寓楼,属于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转出处理。同时职工公寓楼所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福利费,而不是计入原煤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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