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7-06
【中华财税网2007/7/6信息】问:我公司是中法合资企业,于2004年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计380万进行增资,与2007年6月退税12.7万元,请问12.7万元是属于外方股东所有还是归公司所有,帐务该如何处理?
答:一、退税款应属于外方股东所有。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第一条“……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尽管再投资退税由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并将税款退至外商投资企业,但再投资所退回之税款,显然系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而并非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税务机关将再投资退税款退至外商投资企业后,外商投资企业仅为代外国投资者收付。
对该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再投资退还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可将其依法汇出境外。贵公司在收到退还的税款时可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汇出国外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
二、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增资的账务处理:
1、 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股本)——外方股东
2、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股本)——外方股东
三、从税务机关获得再投资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外方股东
四、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外方股东
五、与新准则的有关衔接
根据《企业新准则地、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的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 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但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根据以上分析,再投资退税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款,并不是直接给企业的无偿资产,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在会计科目的使用上不宜采用“递延收益”或 “营业外收入”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