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低于帐面价税前列支是否需审批
录入时间:2007-06-22
【中华财税网2007/6/22信息】问:我单位是国有园林企业,近期因政府规划拓宽道路,将单位的部分园林地块出让并对地上植物清理,政府给予20万元补偿,我单位帐面价值高于补偿价, 其差额列入管理费用分录为1.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借:专项应付款 借:管理费用 贷: 生物资产3.借:专项应付款 贷:无形资产 分录作的对吗?税前列支部分是否还需国税部门审批,是否提供补偿协议,还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贵公司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按不同的情况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贵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收到补偿款时
借: 银行存款 20万
贷:专项应付款 20万
核销生物资产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生物资产
差额作当期损益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
贷:专项应付款
同时,企业虽然在账上计入了损益,但是在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要保留足够的资料和证明材料,才可以对因此形成的损失予以税前扣除,文件如下: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不属于政府摊派。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
2005年8月1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