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的未到期债权是否视同到期?
录入时间:2007-06-08
问:2003年2月,我们公司和深圳一家机械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该公司供给我司一套机器调设备。我司则分三期付款,前两期我们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其中第三期的还款日期是2004年6月。但2003年底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组发来通知书要求我们公司现在支付该期货款。但我们认为该笔款项还未到期,所以不同意付款。请问我们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之规定,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其未到期的债权将视同已经到期的债权,债权有权直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要求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因此,清算组有权要求你们公司支付货款。对此,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亦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如果你们公司对该通知书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提出异议;否则的话,如果不付款,又无正当理由不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该清算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