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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样品账务上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5-24

  问:我公司出品一批货样给国外客户,不需结汇。请问账务上如何处理?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最终在境外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如不收汇,则不符合退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必须计征增值税。如无销售额,可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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