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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入福利费科目的支出应计入哪个科目?

录入时间:2007-05-14

  问:1、我公司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2007年度是否和以前年度一样需要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福利费?如不需要提取的话,应计入福利费科目的支出今年应计入哪个科目?
  2、我公司将一批已使用过的电脑类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下属投资公司,会计分录如何做?是否转入营业外支出?如转入的话,需要缴纳哪种税?
  答:问题一、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目前只有财企[2007]48号文件对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但还没有其他的文件规定如果列支,应该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问题二、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让给他人,会计上处理应首先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然后再将损失或收益转入营业处收支,贵公司是将使用过的计算机无偿转让给所属于投资公司,根据《征管法》关于关联企业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贵公司按正常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法缴纳相关税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 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 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可免予征收增值税。对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收益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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