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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再析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录入时间:2007-02-05

  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是与固定资产同步纳入会计核算的,但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则是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孕育出的一个新生事物,200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又对其核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纵观减值会计发展,一个突出的特点便是,大部分的减值准备是其对应资产的唯一减项,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却成了固定资产的共同的减项,此必然造成二者核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在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做的重大变革中,累计折旧与资产减值准备均位居其列,所以,在新准则酝酿的会计环境下,及时对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做出再分析、再认识,理顺二者的关系已是会计发展的必然。
一、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内涵的重新界定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涵义
  根据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称第8号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其重大变化有二:第一,导入一个全新的概念“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第二,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新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再次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操作指导规定。显然旧准则中将“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固定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做为“可收回金额”的做法已经过时。
  2、累计折旧的涵义
  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的过程中,因为磨损、陈旧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额。累计折旧实际上就是固定资产更新准备金的合计数。每一个会计期间都应计算这一期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很多种,具体分为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单就折旧定义而言,新旧会计准则并无多大差别,此点与减值准备不同。
二、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关系
  以上对二者内涵的重新界定,已搭成一个共识:累计折旧与资产减值准备是绝对不同的两个概念。那么,究竟不同于何处,又是否存在关联呢?带来这些问题,笔者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1、两者在会计理论范畴的区别
  第一,性质和目的不同
  累计折旧是“资产价值损耗的计量”,是将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一定标准分配到预计可使用的期限内,以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实质上是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摊过程。累计折旧的设置,目的在于准确核定固定资产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累计的价值转移,以求从商品销售中得到补偿。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实质则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以“可收回金额”对账面价值历史成本的修正。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目的在于:当技术进步等诸多因素给资产带来贬值时,用来调整那些由折旧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使其资产价值得以真实反映,是会计谨慎性的原则的具体表现。
  显然,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认为对固定资产已计提了累计折旧后,再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属于多余和重复的思路是错误并予以更正的。
  第二,两者对象不同
  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亦即折旧作为备抵项目,其对象是固定资产的原值,期末固定资产原值扣减累计折旧后反映的正是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则不同,其对象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并且“除了特别规定的外,既包括单项资产又包括资产组”①。而正是这一点不同,架起了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相互关联的第一座桥梁:折旧方法不同、各期折旧额不同,必定要对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和减值准备计提数产生影响。比如:企业事先考虑减值的可能性而采用加速法计提折旧,那么资产有减值迹象时,造成的影响有二:一是与采取平均法计提折旧的企业相比可能无发生减值;二是比原来采用平均法折旧的公司少提减值准备。
  第三,两者特征不同,其会计处理遵循的政策也不同
  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一种系统分配过程,按配比原则分月计提,具有经常性和有规律性。而固定资产减值则属于一项非经营性支出,因为其产生的原因具体偶然性,并且减值准备的计提也是基于某种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所以规律性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并不意味真实发生,而且即使真实发生减值,准备数与实际减值损失仍存在着误差。
  因此,国家在制度政策时,累计折旧倾向于稳定性,例如:第4号新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相反,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减损时,一般可以通过计提减值准备在期末及时地予以调整,同时减值减损也可以在未来采用变更折旧估计或政策而多提折旧的方法体现。所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累计折旧更加及时、灵活。
  2、两者在会计核算上的不同
  第一,核算范围不同
  关于累计折旧的核算范围,第4号新准则的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此与旧准则相同。在此之上又进行了补充:“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而第8号新准则第五条对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予以规定:⑴资产的市价跌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⑵因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⑶由市场利率或投资报酬率当期提高,影响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⑷有证据表明资产已陈旧过时或实体已经损坏;⑸资产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⑹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等。为了加强理论实践指导功能,新准则有了新的突破,便是考虑了资产组减值的认证,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可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比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大得多,相反,减值准备的认定和计算要比累计折旧严格得多,复杂得多。
  第二,计提方法不同
  一般来说,累计折旧计提方法较多,例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企业应据资产自身价值转移的预期特征以及减值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进行方法选择,并且不得随意调整。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表面来看方法单一,“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②。而且“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③,更简化了其会计核算,但实际上“可收回金额”计算复杂,造成资产价值难再确认。为此,笔者认为尽快根除我国目前以资产评估值充当可收回金额的错误行径,国内评估界与会计界联合率先展开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为目的的评估规范标准的专项研究。
  第三,两者的计提基数不同
  原始的累计折旧以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此与上文中折旧对象相同),但在新准则下有了减值准备的界入,应做出变动,即:“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④,以修正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这一点又搭建了折旧与减值准备关联的第二道桥梁:资产发生减值,必定造成以后会计期间折旧的变动。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数则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按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由于技术进步、政策变更等因素带来资产贬值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仅以资产原值为基数计提折旧显然有悖于会计真实性原则,可喜的是减值准备成为纠正这一过失的“及时雨”。但有待进一步商讨的是新准则下“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不得转回”的条款势必影响到偶然性资产价值回升时,资产价值及以后折旧的真实性反映。
  第四,两者的会计处理不同
  表现在:⑴账务不同。累计折旧与经营管理直接相关,按月分配计入制造、管理等费用中去,并且不能冲回;而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经营管理无直接关联,并非经常发生,新准则进行规划,统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月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但必须清楚的是减值准备必须在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才准许计提,同年月无必然联系。⑵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称办法)第22条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于具有成本性支出,其对应的折旧不可税前扣除。对减值准备的税前扣除,《办法》早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扣除。这就表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在扣除之列。
  3、两者的联系
  尽管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有着诸多区别,但可以明确的是:两者仍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具体表现在:其一,两者均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使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更加客观,体现资产作为“一种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重要特征;其二,两者根本动机相同——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降低,故均体现了稳健性原则;其三,也是最重要的联系,便是两者的强关联性,上面分析二者的区别时,已经展示出折旧与减值准备相互关联的二座桥梁,将其公式化便是:“原值”减去“累计折旧”等于“净值”,“净值”再减去“减值准备”等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计提准备后的“帐面价值”,实质上即为固定资产当时“可收回金额”。
  通过以上异同点探讨,可以得出这样的共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累计折旧核算的不可缺少的调剂师,它弥补了累计折旧不及时的不足,以及因以资产原值为计提依据而造成的资产发生时减值核算失灵的尴尬,其适应了科技高速发展、资产更新换代加快的现实要求。但有目共睹的是:资产减值准备的计算具有强难度,关键在于“可收回金额”,其造成准确率下降、毫无根据借用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价值,甚至在我国已出现了借用减值准备人为调节利润的不良行径,为此,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设置合理的评价标准,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等途径来创建资产减值管理的良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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