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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招收下岗人员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吗?

录入时间:2006-12-07

  问:某经营投资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听说招聘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故,根据其经营业务情况,拟在部分岗位招聘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请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第七条“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08号2006-01-25)第五条“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之规定,现行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2006-1-23)第一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之规定,若外商投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之条件的情况下,可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其当年应缴纳之营业税。
  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招收下岗员工,虽不能享受扣减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依法可享受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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