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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录入时间:2006-12-07

  问:某企业2005年9月购买汽车 一辆,价值12万元 。2006年9月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本企业职工,该车已提折旧14250元,净损失55750元,这种转让损失需要批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损失无须税务机关批准。
  但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上述交易核定交易价格进行纳税调整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进行纳税调整仅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包括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对于上述交易,税务机关无权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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