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0-13
问: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04年外国总公司用从我公司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兴办了另一家企业,税务机关退给我们30万元的再投资退税,请问:我们这30万元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汇到外国的总公司?若不需汇出,我们在帐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1999-01-15)第一条“对于DEG公司所转让的其占有的合资企业15%的股份中,属于在1992年至1995年间以其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形成的部分,因其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由DEG公司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符合有关条件,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主体是外国投资者,而非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上述退税款的所有权属于外国的总公司,你公司收到退税款后应支付给外国的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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