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0-09
一、消费税税目税表:
税 目 |
税率 (税额) |
计税单位 |
范 围 |
说 明 |
二、酒及酒精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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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白酒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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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
2.薯类白酒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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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 |
3.黄酒 |
240元 |
吨 |
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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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啤酒 |
220元 |
吨 |
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
5.其他酒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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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 |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 |
6.酒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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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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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椐《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的有关规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7)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8)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三、应注意的酒类消费税:
1、关于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试制的滋补酒不能再按其他酒10%的税率计算消费税。而应按粮食白酒25%的税率计算消费税。
2、关于果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文件的规定: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分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分上与普通啤酒有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每吨缴纳消费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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