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1-15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中:《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体系,正如该表名称所表示的,分为两大部分,即“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这也是主表“收入总额”中的两个主要内容。这两部分收入明细项目的设置,基本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每个项目的填报范围,与相应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也基本一致,这就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的填报工作。但在具体填报时,以下几个问题仍需注意:
1.让渡资产使用权的填报。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在该表“销售(营业)收入”部分,分别有两个项目反映这方面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其他业务收入”中“包装物出租收入”。根据填报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应仅指以出租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为主业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租金收入。但实务中,不是以出租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为主业的其他企业偶尔也会发生此类租赁业务,那么取得的这种租金收入在该表应如何反映呢?填报说明没有明确。笔者以为,因为这些企业取得的这种租金收入会计上都是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所以在该表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其他”反映更为合适,这也有利于申报表的填报与会计核算相对应。
关于“其他业务收入”中“包装物出租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出租、出借包装物没收押金的处理。没收的押金会计上一般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当于收取租金,应通过该表“其他业务收入”中“包装物出租收入”反映。但也并非所有没收的押金都在此行反映。如对一些特殊包装物,企业可能会加收押金,根据会计制度,没收加收的押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这部分没收的押金实际上相当于收取罚款,因此应填入“其他收入”部分“营业外收入”的“罚款净收入”中,而不能作为租金收入。
这里还需注意的是,除包装物租金收入填报口径与原申报表相同外,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和出租固定资产,与原申报表的填报存在一定区别。原表中这两项分别在“特许权使用收益”和“租赁净收益”中反映,新申报表取消了这两个项目。这种改变虽然对收入总额没有影响,但对一些按照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算的税前扣除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2.非货币性资产的视同销售的填报。非货币性资产的视同销售,在“主营业务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中有两行反映,即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与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为什么不从简化申报出发,将这两行非货币性资产的视同销售行为合并反映呢?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实际上存在很多区别:
(1)两者反映的非货币性资产对象不同。第13行反映的只是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而第14行反映的还包括外购产品。
(2)会计处理依据不同。第13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依据的是《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26号);而第14行的处置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应分别依据有关会计准则,如《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
(3)税务处理依据不同。第13行的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的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而第14行的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和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骉企业会计制度骍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等等。基于以上区别,对这两种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分别填报是很有必要的。
3.资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的填报。上面说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和债务重组业务中产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均应在“销售(营业)收入”部分的“视同销售收入”中填列,但在“其他收入”部分,也有反映这两种业务的收益,分别是“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益”。这并不是重复反映,而是因为这两种收益并不同于上述视同销售收入:
(1)“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是指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按照会计准则所确认的收益。但在税法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产生的收益,已全部反映在按公允价值销售换出资产的收益中(在本表反映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的有关行次需反映相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对于收到补价时会计上确认的收益在税法上是不确认的,否则就重复反映了。而这里之所以要反映,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建立在会计利润基础上的。为了消除这种重复反映,需在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的“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反映相同金额;
(2)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债务重组业务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债务人在税法上要确认两块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资产转让收益通过填列本表“销售(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销售(营业)成本”有关行次体现,而债务重组收益应反映在本表的“其他收入”中。由于会计上对这两种收益是不区分的,全部反映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所以在填报该表时,需对会计上确认的“资本公积”进行具体分析。当然如果是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则可直接将会计上确认的“资本公积”金额全部填入“其他收入”中“债务重组收益”。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本表结构是建立在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基础上的。今年颁布并将于明年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与现行制度和准则存在很多区别,企业在实务处理时应加以区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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