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1-07
问: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互为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甲公司积欠乙公司款项,甲公司对此完全予以认可;乙公司亦认可其对丙公司的欠款。甲公司和乙公司后来协商后签订协议,将乙公司对丙公司所负的债务转让给甲公司,所有欠款均由甲公司向丙公司偿还,甲公司则不再对乙公司有欠款,但是丙公司并未承认此转让协议。请问:甲公司和乙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通过此协议确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之规定,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如果债务人可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随意转让其债务的话,那么一旦债务人将其债务转让给没有偿债能力的第三方,则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保障,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故此作出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
本案中乙公司欠丙公司钱款,乙公司则为丙公司的债务人。现乙公司将自已所负债务转移给甲公司的,符合《合同法》八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根据《合同法》前述规定,乙公司和甲公司的转让债务的协议应经丙公司的同意才有效。而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转让协议事前没有征得丙公司的同意,事后丙公司也未对此协议予以承认。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务转移的协议即使经双方签字盖章也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乙公司仍然应当依法向丙公司偿还前述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