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1-07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11/7信息】 案例:
我市某一砖瓦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炉底渣、米子、石屑、水泥等原料生产混凝土空心砌块,其掺入的粉煤灰、炉底渣经产品成本的核算已达到总投料比的30%以上,对此该企业提出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但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申请资料时发现,企业提供的粉煤灰、煤渣的核算凭证是地税机关监字的装卸、上力的劳务发票,而不是货物的进货发票,即企业只能反映粉煤灰、煤渣的劳务付出,而无法反映粉煤灰、煤渣购进的实际耗用。由于企业未取得真实有效的货物销售发票,造成核算混凝土空心砌块的“三废”利用掺废比例的依据不足,因此该企业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根据《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苏计经资发【1999】第101号)第四条规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利用"三废"或再生资源数量的证明和达到规定的用量标准的证明。”另根据《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151号)“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 因此如何认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掺废比例是否达到30%以上的关键是企业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三废"或再生资源数量的证明,而这一证明的法律依据就是“三废”的进货发票,而不是劳务发票。企业只有取得由国税机关监字的货物销售发票,才能证明其综合利用的产品核算的“三废”掺废比例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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