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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地点

录入时间:2006-09-25

  一、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1、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教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详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三、 营业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包括经营金融保险业务),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6、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1、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申报地点。
   2、汇总缴纳。中央所属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讯中的部分企业,以及其他国家规定汇总纳税的单位,由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总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纳税,其汇总缴纳的成员单位,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申报纳税事项。
  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1、源泉扣缴。税法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
   2、自行申报纳税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但是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应在该地申报纳税。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纳税。
  七、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八、农业特产税纳税地点
  1、税款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纳税地点一般为农业特产品生产地。
  2、税款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一般为农业特产品的收购地。
  3、涉及两地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由两地征收机关根据有利于征管和合理划分收入的原则,参考历史情况商定。协商不下来的,报上一级征收机关裁定。
  4、异地查验发现在纳税地应税未税产品的,可在查验地补征。
  九、资源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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