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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单位固定资产如何提取折旧

录入时间:2006-09-01

  问:广播电视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按国税发[1999]65号文执行还是按国税发[2000]84号文执行?
  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有原则,以及对下述文件的分析,广播电视单位如果注册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的,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按国税发[1999]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果注册的性质属于企业的,应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法规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以前的有关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0]1130号
  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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