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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股权投资损失限额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6-08-30

  问:税法二教材上说"每一纳税年度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结转扣除.这里的投资收益是税后还是要还原为税前,比如某年A公司从经济特区投资分红17万元,另投资转让损失30万元,那么投资损失扣除限额是17万元,还是17/(1-15%)=20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最新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的规定:“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因此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不做还原计算的,您的例子中应该是投资损失扣除限额是17万元,而不是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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