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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适用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藏财税 〔2026〕 10号颁布时间:2026-05-15

为规范落实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适用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设在西藏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的企业。

二、注册在西藏的企业,且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西藏(经批准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驻区外企业和入驻藏青工业园经营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注册地,视同在西藏),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西藏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西藏的企业,不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西藏。

指企业在西藏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西藏,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西藏。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西藏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西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西藏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西藏。

指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西藏,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西藏。

(四)财产在西藏。

指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西藏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注册在西藏的企业,在西藏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

四、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

五、企业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七、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实质性运营联合监管,建立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企业对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通过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难以界定的,报上一级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进行指导。

八、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docx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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