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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是否可强行划拨?

录入时间:2006-06-30

  问:目前我市的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业都是由个人承包或开发,少缴欠税达一千多万元,这些建筑工头或开发商所开立的帐户都没有资金,所赚的钱都存到了个人帐户上,税务机关追缴时是否可强行划拨应纳税款?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查询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但是否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尚需进一步明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只有对纳税人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已被冻结的账户存款才能进行强行划拨,对涉案人员储蓄存款无权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只有经过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查询涉案人员储蓄存款。当然,涉案人员将经营账户上的存款转移到个人储蓄账户的行为属于隐匿收入,如果构成偷税罪的,则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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