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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支持的相关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6-21

  为了促进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配合地区发展战略,我国在税收和财政上都制订了许多的政策对相关企业和地区进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于这一部分业务许多的企业不知如何进行处理。使得税收优惠不能发挥彻底的作用,这里我们对一些比较常见的税收补贴的处理加以介绍。
  一、税收减免
企业收到退税、税款返还等款项,记帐原则是“从哪即来,还回到哪里去”,比如收到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生产企业的收到先征返还的消费税,均应记回原计税时所在的损益科目,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收到退税时,也应记入计税时挂帐的应收项目。
  (一)流转税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减免、返还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及返还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下同)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的,应并入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
  1.增值税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或者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都应作为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补贴收人,并增设“补贴收人”账户进行核算,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还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核算。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贷记“补贴收入”账户。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收后返还的增值税,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补贴收人”账户,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核算。
  2.消费税
  按照《规定》、《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等法规性文件的规定:
  (1)企业收到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按规定先征后退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帐款”(其他企业)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帐款”科目。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退消费税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出口退税”(其他企业)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公司)、“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企业)科目;收到退回的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3.营业税
  《规定》、《通知》均要求,企业收到退回的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二)所得税返还
  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在实践中分几种不同情况:
  ⑴、直接减免。法定直接减免的,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在平常核算中,预交企业所得税,平常按月(或按季)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年终汇算清缴后确定应补应退的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计算出企业实际应负担的所得税额: 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这样“应交税金--所得税”借贷方差额反映企业应补应退(留抵)的应交所得税额。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已经包含了减免税项目的,就不需再另外进行会计处理。
  ⑵、先计后退。先计后退情况下,汇算清缴会计处理与⑴相同,但不同的是减免税项目未包含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或因故未获认可),需要另行申报批准,这样企业按照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所得税额是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数额,企业据此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 借记“所得税”,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企业尚未实际缴纳该部分税额的情况下即进行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所得税”、“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贷方的几种核算的适用情况是:按照新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经批准除法定直接减免以外的且未限制用途的减免所得税,冲减“所得税”;企业享受的除了法定直接减免以外的,且限定用途的退免税,企业一般不能用来分配的,可记入“盈余公积”;如果是国有企业,享受具有财政补贴等特殊优惠性质的减免税,记入“资本公积”。
  ⑶、先缴后退(先征后返还)。与先计后退不同的是,企业已经按照没有享受优惠减免因素计算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申请减免税获准后,需要做退库处理。这样,在退库环节需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运用同⑵。
  二、补贴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指明用途的除外。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指定的研发产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中单列项目核算。待研发成功后,如将研发成果交给国家,并经批准核销专项应付款的,按应核销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如研发成果留给你公司的,除将发生的费用从“生产成本”科目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外,还应同时将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如研发的项目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则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项目完成结转固定资产或经批准核销时,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另外,还有增值税的免抵退处理,因为这部分的处理有其自身的方式,我们将单独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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