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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5-30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必须把财务会计核算和缴纳增值税结合起来,现举例如下:
  某企业对外销售一批产品(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按合同规定2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10%现金折扣。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工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二)商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21060
    销售折扣与折让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借:应收账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低价销售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如:某鞋料公司×月份批发一批牛皮计1万平方尺,每平方尺15元,总金额为15万元,销项税额为2.55万元,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为20万元,销项税额为3.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1、属于向购货方补收货款的:
  借:应收账款--某企业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属于企业自赔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3、属于账外经营转入的:
  借:现金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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