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外购不动产“营业额”与“收入额”有何不同?
录入时间:2006-05-18
某房屋开发经营企业,每年均发生大量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为了避免高额的所得税负担,该公司打算再成立一家房屋销售公司,以增加一道销售额来分摊上述限制性费用。根据国税发[2003]0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成立销售公司并不会增加营业税负担。“房屋销售公司销售收入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不动产增值额为房屋销售公司的营业额,故从整个房屋销售过程看,销售额并没有增加。所以成立销售公司的做法是不可行的。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答:该理解是有误。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营业额”,与会计上确认的“收入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会计处理时,房屋销售公司仍按照房屋对外销售收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已售房屋的买价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房屋销售公司应纳营业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购入价)×5%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该公司成立房屋销售公司的做法是可行的。需要注意的是,成立房屋销售公司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房屋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然后才能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房屋销售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