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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费用化?资本化?

录入时间:2006-05-15

  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是业界关注的热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模式:全部支出费用化模式和有条件的资本化模式。
  全部支出费用化模式的主要代表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公告指出,为研究与开发而发生的支出均应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理由是:研究开发费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形成无形资产,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其将来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谨慎性原则,该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简便易行,既不考虑资本化金额,也不考虑摊销期,更不用考虑如何摊销。
  有条件的资本化模式的主要代表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该准则将研究与开发分别定义,同时指出,研究活动是一个初步性的分析和调查阶段,未来是否会带来经济利益很难确定,应将其支出费用化;开发活动是将技术或计划用于实践之中,具有实质性的改进,其所能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是比较确定的,应将其资本化。
  我国现行规定的处理方式是全部支出费用化模式,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定为当期费用,不得转增无形资产成本。这种方法虽然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同时违背了其他会计原则:
  1.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在费用化处理模式下,仅将较小部分的注册费、律师费包括在内,把绝大部分研发过程中的料、工、费等摒弃在外,必将导致研究开发成本失实,进而造成费用处理不真实,相应的经营成果也不真实。
  2.不符合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无形资产从其本质特征来讲是一种长期资产,能在超过企业的一个经营周期或几年内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因而,其相关支出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3.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无论是自创还是非自创,其实际成本都包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支出和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而费用化处理方法使得无形资产的成本中只包含其中的注册费、律师费。
  4.不符合配比原则。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处理,使得研究开发支出在无形资产依法取得前作为费用处理,而没有能够与其依法取得后相应流入企业的收入配比,导致依法取得前、后两期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不真实,低估或高估资产和收益。
  5.不符合可比性原则。假设一无形资产的成本构成为:总支出1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过程中的料、工、费支出90万元,注册费、律师费10万元(不论自创还是非自创,其成本数额应该大致相当)。按照费用化处理方法,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是自创,为10万元;如果是外购,则为100万元。显然,两者不仅口径不一致,而且数额不可比。
  由上可见,采用有条件资本化的模式更切实、可行,这种方法始终体现了会计原则中最基本的真实性原则:真实地反映了自创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真实地反映了业主权益与经营成果,同时真实地提供了企业的资产、经营成果及财务变动等方面的信息,有助于所有者、社会公众及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进行正确的决策。
  采用这种方法,应将研究开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尚在进行阶段和结束阶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为此,可设立“研究与开发支出”账户,借方反映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等项支出;贷方反映研究开发成功,结转到“无形资产”账户中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尚在进行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列示,在会计报告中单独披露。
  1.尚在进行阶段,即研究开发正在进行阶段。“研究与开发支出”账户反映的是企业正在进行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各种支出。当各种研究与开发支出发生时,借记“研究与开发支出”,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
  2.结束阶段,即研究开发活动结束阶段。分成功项目与失败项目分别处理。
  如果某研究开发项目的未来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定,则应确认其为无形资产并登记入账。其入账价值即实际成本就是“研究与开发支出”账户上登记的全部研究与开发支出。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究与开发支出”。同时将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收益期内,采取与外购无形资产同样的方法摊销。
  如果某研究开发项目失败,则应确认失败损失,损失额就是“研究与开发支出”中登记的全部研究与开发支出金额,并将其转销。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贷记“研究与开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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