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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4-27

  新会计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4]承例1,B企业应付A企业货款23.4万元,但因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A企业同意将应收账款金额减低到200000元,并延长还款期1年。
  B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34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4000
  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B企业  2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4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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