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
录入时间:2006-04-04
企业如按会计制度规定,将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未确认收入,未计算增值税的要计提销项税,且年末所得税汇算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甲公司2000年8月销售一批新研制的产品,价税合计117万元,成本80万元,在双方签定的购销合同中,甲公司承诺如因质量问题购买方可在一年内退货。因属新研制产品,就其退货可能性甲公司无法可靠估计。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甲应做如下分录:
2000年8月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但甲公司必须在2000年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即调增应税收入100万元,调增成本80万元。
2001年购货方未发生退货,则甲在会计上应将预收账款转为收入,即做如下分录:
借:预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并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假如2001年因产品质量问题全部退货,则甲应做如下分录:
借:预收帐款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同时在税法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