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06-03-30
某厂为一内资工业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8月,市地税稽查局来该厂查账时发现,该厂2002年虚提房屋租金60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40000元,遂向该厂下达了通知,要该厂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请问对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对于纳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问题,《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财会[2003]1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税务机关查补的是2002年的税款,而2002年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一般不再调整以前年度的账目,而主要通过“以前年度损溢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该厂虚提的房屋租金,违反了会计制度中的真实性原则,一方面应冲销“预提费用”;另一方面要增加“以前年度损溢调整”;借:预提费用60000,贷:以前年度损溢调整60000;对于超支的业务招待费,由于其会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制度,无须进行账务调整。
补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3000;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此时,“以前年度损溢调整”科目的余额为27000元(60000元-33000元),将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27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000。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即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缴纳滞纳金、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经过上述处理后,该厂还应当调整2003年初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同时,在2003年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次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