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录入时间:2006-03-08
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的处理,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会计上要求企业提取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主要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客观真实地得以反映,防止企业虚增资产。税法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要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放扣除。二是由于市场复杂多变,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提取比例,各行业因市场风险不同,规定提取准备金固定比例会导致税负不公。三是如果对税法允许扣除的准备不规定统一比例而是像会计制度一样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又可能失控。因此,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尽管在提取年度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是允许扣除的。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会计制度的要求。但在纳税时,如果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循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各项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在具体处理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期(年)计提的各项准备,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准备外,均应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已进行纳税调增因资产价值恢复或因处置资产而冲销的减值准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已提取准备的各项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结转的成本、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由于会计与税法关于各项资产价值转移、减值(或跌价)准备提取及处置差异具体处理类似,下面以固定资产为例说明差异处理的具体方法。
[例]W股份公司为一生产性企业,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2001年12月23日,W股份公司购置了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值为13000000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预计设备的使用寿命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650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3)2005年12月31日,公司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备有可能发生减值,现时的销售净价为2040000元。未来4年内持续使用以及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现值为280800元。
(4)2007年12月31日,公司在进行检查时发现,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对公司产生有利影响,目前市场上该类设备的销售净价为4800000元,未来2年内持续使用以及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现值为5600000元。
(5)假设整个过程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设备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设备一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始终为65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没用发生变更;为简化计算过程,本例假定该公司按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6)税法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与会计上相同。
差异分析如下:
(1)会计上,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每年计提的折旧金额分别为1543750元[(13000000-650000)÷8],累计折旧金额为6175000元(1543750×4)。
申报纳税时,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会计上提取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会计上,2005年12月31日,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6825000元(13000000-6175000);销售净价为2040000元,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808000元,所以,可收回金额为2808000元。因此,该公司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4017000元(6825000-2808000)。
税法上,该公司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4017000元,不准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17000元。
(3)2006――2007年两年间,公司每年计提的折旧金额分别为539500元[(2808000-650000)÷4].
税法上,2006――2007年两年间,对已提取准备的固定资产,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故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4250元(1543750―539500)。
(4)2007年12月31日,在没有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下的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为1729000元(2808000-539500×2);销售净价为4800000元,预计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为5600000元,所以可收回金额为5600000元。因此,该公司应相应转回已确认的部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2007年12月31日,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3737500元(130000000-1543750×6),低于其可收回金额5600000元,所以,该公司不能按照可收回金额5600000元与没有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729000元之间的差额3871000元(5600000-1729000)予以转回,而应按照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737500元与没有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的固定资产账面净额1729000元之间的差额2008500元(37370000-1729000)予以转回,同时,将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017000元与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8500元之间的差额2008500元(4017000-2008500)冲销,并增加已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税法上,2007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2008500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故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8500元。
(6)在转回已确认的部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后,2008――2009年两年间,公司每年应计算折旧金额分别为1543750元[(3737500-650000)÷2].
税法上,2008――2009年两年间,公司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为1543750元与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相同,故不需做纳税调整。
(7)2009年12月31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预计净残值为6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