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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后三个月收款即开发票的帐务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6-03-01

  问:“发货后三个月收款即开销售发票”应交税金的帐务处理供货方当月发出商品,且填写送货单(销售价)和出仓单一并送给购货方,但当月并不开具销售发票,因供销双方预约在“发货后三个月收款即开销售发票”。正是这样,就有如下问题:
  1、按会计制度,当月发货,当月应做销售收入分录,未作应交税金--增值税金(因未开发票)会计处理。
  2、收款开票之时,不做销售收入又不行,做又与前重复。
  故此,两者怎样处理得当,又能使账表、账物相符。
  答:这个问题涉及到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发票开具时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个方面及相互关系的问题。对来信所提的有关问题,请参阅本刊1997年第四期第8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限、财务入帐时间”的解释。即: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帐款--XX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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