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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产品对外销售是冲减开发费还是作为收入?

录入时间:2006-01-25

  问: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符合一定条件,都有加计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请问: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过程中产生的能对外作价销售的新产品如何会计核算?是将该新品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技术开发费,还是先从技术开发费中结转新品成本,再随着新品的销售,将该产成品成本结转到销售成本?
  答:对于技术开发费项目,税法要求专门归集,这与会计制度要求在管理费用中增设“研究与开发费”科目核算是一致的。既然原材料试制费作为技术开发费的一部分,其试运营产品应当冲减技术开发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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