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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尾数能忽略吗

录入时间:2006-01-23

  问:我们在审核某企业纳税人印花税申报表时发现,应税销售收入为1567961.43元,按购销合同缴纳万元之三的印花税470.39元,房屋租赁合同应税收入为5500元,按租赁合同缴纳了千分之一的印花税5.5元,税务部门指出我单位申报的印花税计算有误,不知错在哪里?
  答:印花税虽是个小税种,但在计算缴纳时,不能因为其小而忽略其细节,《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这是由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种,其计量单位最少到角。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印花税只需计算到“元”,其他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印花税只需计算到“角”,所以你单位购销合同印花税应计算为470元,而租赁合同印花税应计算为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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