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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6-01-23

  问: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会计,我单位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部分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请问增值的部分可否计提折旧?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际账务处理时,该如何调整?
  答: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根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7号)规定,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关于您提到增值部分实际账务处理的方法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998〕50号)文件精神,对这种所得税调整方法有明确规定:
  您公司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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