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收代缴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1-18
广大纳税人普遍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有关法律规定及会计处理不甚了解。那么,扣缴手续费应如何入账,履行扣缴义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平时涉税业务实践中发现,广大纳税人普遍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有关法律规定及会计处理不甚了解,为此就有关问题加以分析。
扣缴手续费怎样计提和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是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的工作报酬,税务机关有义务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税收征管法》第30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款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提,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和提取比例,以代扣、代收税款的实际入库数为依据计算的。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但是,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例]王某每月取得薪金收入7500元,个人所得税全部由任职企业负担。企业代扣代缴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在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人个所得税”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7500-800-375)÷(1-20%)=7906.25(元),应纳税额=7906.25×20%-375=1206.25(元)。
借:应付工资 1206.25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6.25
2.企业实际代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6.5
贷:银行存款 1206.5
3.企业可计提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1206.5×2%=24.13(元)。
扣缴手续费应归扣缴单位还是个人扣缴手续费从法律关系上讲应归扣缴单位,理由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代扣、代收人来说,计算扣缴税款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开支一定的费用,这种劳动和费用开支是由以上法定义务产生的。因此,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取得2%的手续费,扣缴单位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注:扣缴手续费为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至于2%的手续费给不给办税员个人,属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应由单位领导按内部分配制度规定办理。
扣缴手续费如何入账既然扣缴手续费归扣缴单位,那么扣缴单位收到税务机关给付的2%手续费就应当入账,而且必需使用正确的会计科目。
[例]某企业收到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支付的扣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2688元,甲、乙、丙、丁、戊五位财务人员对扣缴手续费的会计处理产生分歧,究竟哪一位的观点是正确的?下面加以辨析。
甲认为:手续费2688元应归个人所有,不用入账。
乙认为:手续费2688元应归单位所有,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应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2688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扣手续费收入 2688
丙认为:手续费2688元应归单位所有,至于给个人多少,由单位领导确定,收到手续费2688元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2688
贷:营业外收入--代扣手续费收入 2688
丁认为:手续费2688元属非生产经营领域的收入,应直接列入“本年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银行存款 2688
贷:本年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 2688
戊认为:手续费2688元应归计算扣缴税款的办税员个人所有,因此财务应先挂往来账:
借:银行存款 2688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手续费收入 2688
认为:甲和戊二人认为手续费2688元归个人所有,入账与不入账的观点都是错误的,理由是扣缴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收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从法律关系上说这笔收入归扣缴单位所有,此有明文规定。乙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认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其他业务收入也不妥,因为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内容为非生产性收入,如材料让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而且“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结伴而行,如材料让售到月底要结转“其他业务支出”。由于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为非经营性收入,所以丙认为列入“营业外收入”的观点是正确的,在实际收到税务机关支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至于丁认为手续费2688元属非生产经营领域的收入,应直接列入“本年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科目,表面上看似乎正确,仔细分析又会发现这种处理将导致“损益表”数字逻辑错误,因此也不正确。
履行代扣、代收税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代扣、代收的,扣缴义务人不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依法代扣、代收税款是扣缴义务人代表国家行使征收税款权力的行为,纳税人不得拒绝。《税收征管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款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由于扣缴义务人没有税收处罚权,因此,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拒绝扣缴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扣缴义务人在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的过程中,纳税人拒绝时,扣缴义务人应填制《纳税人拒绝代扣(收)税款报告》一式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承接签字并注明收到时间后,交扣缴义务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