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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单证热点问答

录入时间:2006-01-17

  请问出口货物有哪些单证要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单证包括: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明细单,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又称“关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备案有什么要求呢?
  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备案方式包括两种:第一种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适用于以下企业: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第二种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没达到备案要求,还能办理退税吗?
  《通知》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罚外,还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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