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业务中的两个实务问题的讨论
录入时间:2006-01-16
第一个是企业与企业(非租赁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是否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范围。例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设备直接与需方签订了分期付的购销合同,为保证收回款项,合同同时规定在全部价款付清之前,设备所有权归该企业等。它与一般的租赁不同之处主要是企业没有通过租赁公司。而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规范的范围是企业与租赁公司之间的业务。但该文作者认为,这种业务也可以按租赁会计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理由是这种业务并没有改变资产的控制权而且每期收取款项,虽然支付的款项很难明确区分为是租金还是货款,但支付的款项是否被明确为“租金”并不是判断业务是否属于租赁的关键。在这我国还难以将这种业务定义为租赁,因为我国缺乏必要的税收、产权等法律支持。
第二种是某租赁公司与需方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最大的不同是双方约定租金以设备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支付。该文作者认为该业务应为经营租赁。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该业务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但从实质上来看,该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并未全部转移,而且在会计处理方面也存在问题,它的各期租金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在租赁开始是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等,所以无法按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加速折旧法下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在加速折旧法下转回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与在直线法下有着不同的特点。
加速折旧法下,如果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以前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或小于)在不考虑减值因素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应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应转回的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已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时,无论是全部转回或是部分转回,均应按转回的金额比例补提折旧。在全部转回减值准备时,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在转回后应无余额,因此,可将该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全部减值准备,减去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作为补提的折旧。补提后,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余额为“0”;或者先计算出在不考虑减值因素下应计提的折旧数额,减去在考虑减值准备因素下已计提的折旧,其差额为应补提折旧金额。在部分转回时,以该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现值净额为基数,以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率计算倒推求出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应恢复的净额。以这一恢复后的净额按新的折旧率计算出应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恢复价值前已计提的折旧额,其差额即为本次应补提的折旧额。通过举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全额转回还是部分转回,其补提折旧后的结果是一致的,都是使减值准备账户余额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