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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办法

录入时间:2006-01-13

  (一)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一800元
  (二)减除费用的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是每月800元。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人员中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税。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记征个人所得税。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应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是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5.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计算征税的费用扣除
  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每月收入定额扣除800元或4000元,就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每月收入额一800元或4000兀)×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中的各级距均为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确定适用税率时,不能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而只能是以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找出对应级次的税率。
  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时,遇到不同的情况应相应进行不同处理。
  1.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
  在实际工作中,有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称为税后所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雇主代为缴纳。这种情况下,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否则,就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正确的方法是,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费用扣收入额除标准-税率速算(6-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6-2)
  公式6一l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式6-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因此,在该计算过程中不能混淆。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又可分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和定率负担部分税款两种情形。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将式(6一1)中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替换成“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式(6-2)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乘以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比例,从
  而将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单位应当代扣或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一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
  2.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所得的计税方法
  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再从中减除费用,而以一次取得的奖金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3.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个月并仅就不满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的天数/当月天数(6-3)
  如果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成月工资、薪金后,再按式6-3计算应纳税额。
  4.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税方法
  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试行的年薪制,是指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人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5.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计税方法
  对于个人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不属于免税“退职费”的范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在领取所得的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一次性发给,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人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额,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退职后6个月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于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6·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
  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6)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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